江 西 省 萍 乡 市 宏 明 食 品 厂
工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热情与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1条:工会组织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基层民主推荐,经厂办审查、认定、通过。
第2条:工会委员会负责向全厂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第3条:工会会员大会或全厂职工大会有权对所选代表或工会成员进行撤换、罢免另选。
第4条:工会委员会受厂办的领导。
第5条:工会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会会议,对厂办、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讨论。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1条:工会负责对厂部的民主管理制度进行纠正、行使,保障职工依法形式民主权利。
第2条: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乐捐委员会和学习委员会。
第3条:工会委员会负责制定、讨论厂部相关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4条: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员工合同的解释。如企业处分、解除职工合同时,应先通知工会,由工会讨论决定。
第5条:员工如对企业有任何形式的问题,也先提交工会,由工会讨论决定,并执行。
第6条;工会有权参加劳工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7条:工会协助厂办做好职工福利、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8条:工会协同厂办组织开展员工的思想教育、技能培训、文化专业学习,组织好职工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9条:工会协同厂办做好职工的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培养
和管理工作。
第10条:工会有对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进行处罚、处分的权利,
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厂办。
第四章、工会的经费与使用
第1条:经费的来源
a、拨给工会的经费。
b、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c、乐捐的资金。
d、学习的资金。
e、奖金
第2条:经费的使用
a、工会的经费由专人管理、做帐,并不定期地公开帐目。
b、工会的经费使用为职工文化生活、活动开展、优秀奖励、困难援助等方面,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c、工会经费的使用接受厂办、职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1条:工会每两年一届进行换届选举,每年召开工会全体会议二至三次,每月召开工会常委会议一次,对当月工作进行讨论、分析。
第2条:本办法提交工会委员会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办法提交工会委员会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2008年1月20日起试行。
第 3条:工会委员成员严重违反厂纪厂规,以及不尽职工会委员职责,并肆意扰乱。厂部有权要求工会罢免并予以执行处罚结果。
第 4条:工会委员会保留所有最后修改权力。 |
宏明工会委员会
2008年元月19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