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消费维权九大案例
销售假冒"李锦记"酱料
2007年2月1日,工商执法人员在萍乡西门市场某门市检查时,在现场发现涉嫌假冒的"李锦记"酱料52瓶,这些酱料经过李锦记有限公司委托人--李锦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鉴定全部属假冒产品,李锦记有限公司也并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李锦记"注册商标。
证据证实,经营户刘某销售侵犯"李锦记"注册商标专用权酱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扣留的52瓶假冒"李锦记"酱料;罚款3000元的处罚。
销售假冒油漆
经营户彭某于2007年3月份开始从他人手中购进"立邦"内墙乳胶漆和"立邦"第二代超五合一油漆共计40桶,货款共计5440元,然后彭某在进价的基础上每桶油漆加30至40元对外销售,所得货款320元。然而经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质量部门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立邦"内墙乳胶漆和"立邦"第二代超五合一油漆均为假冒产品。
经营户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800元,没收38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油漆。
某电器行组装出售劣质电视机
萍乡市某电器行于2006年12月份从南昌购进由进口旧显像管组装的"金星"、"雅虹"电视机25台,进货款共计7550元,在2007年1月至4月售出"金星"牌电视机14台,"雅虹"牌电视机4台。
消费者购买这些组装的电视机后,收视效果极差,于是向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经安源区工商局调查核实,发现组装出售劣质电视机的证据确凿,依据八部委联合公告《禁止废弃显像管翻新使用》规定和《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没收"金星"14英寸电视机6台,"雅虹"17英寸电视机1台,没收违法所得860元,并处罚款12640元。
经营假冒"五粮液"
个体经营户刘某于2006年12月从他人手中购进销售侵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白酒上使用的"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4瓶,酒精度分别是39%和52%各两瓶,购进价为250元一瓶,销售价分别为39%五粮液320元一瓶,52%五粮液360元一瓶。"五粮液"商标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经该公司打假办2007年2月1日鉴定后,当事人收购销售的"五粮液"白酒为假冒产品。
刘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除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外,还处以罚款4000元。
金珠灵芝生物公司虚假宣传
2007年7月16日,工商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电话,称"西藏金珠灵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发区销售"雪灵芝"等食品时涉嫌虚假宣传,遂展开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王某于2007年7月3日派出业务员万某等6人在萍乡王朝大酒店综合功能厅内以授课、开会等形式销售"风流果"、"雪灵芝"、"阴阳子"等食品。其间对该系列产品的主要功能、功效作让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商局责令其改正并消除影响,同时处以罚款35000元。
热水器爆裂损毁装修
消费者申某于2006年10月份在萍乡某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格为720元的百得牌热水器,2007年3月24日,该热水器因不明原因引起减压阀断裂,自来水喷出导致整个新装修的房子内浸水,木地板、门套、新家具等全被毁坏,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消费者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后,召集双方调解。
据《消法》有关规定,由生产企业百得热水器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20000元;经销商某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人民币1000元。经销商还赔偿价值4000元同品牌、同型号的木地板给消费者,消费者得到经济赔偿25000元。
某酒行销售假洋酒
2007年6月27日,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萍乡市某酒行"涉嫌销售假冒的洋酒,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对此展开了调查。
调查证实,该酒行经营人皮某从2005年10月以来,以电话定货,货到汇款的形式,从南昌、深圳等地以220元每瓶购进"人头马等级干邑白兰地"14瓶,并以240元一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以670元一瓶购进"轩尼诗XO"2瓶未销售,以170元一瓶购进"轩尼诗VSOP"12瓶,并以210元一瓶销售了一瓶,以145元一瓶购进"黑牌"10瓶,并以170元一瓶销售了2瓶,以420元一瓶购进"蓝带XO"2瓶……皮某销售的这些品牌洋酒均系假冒产品,其非法销售额无法计算,但事实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发区工商局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洋酒91瓶,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珠宝公司销售假冒"缅甸玉"
萍乡市某金银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林某从广州一玉器市场摊点上购进一批玉器在其经营场所冒充缅甸玉销售。2007年3月1日,工商部门在某金银珠宝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这里销售的部分玉器标识牌上标注"缅甸翡翠玉手镯"等字样,在其经营场所还发现了大量缅甸翡翠玉器的广告牌。但当事人并不能提供这些玉器的产地证明。
经过调查,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明知所销售的玉器并非来自缅甸,而在其经营场所和商品标识牌上还用"缅甸玉"等文字标注,足以对消费者造成消费误解。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
2007年6月5日,湘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位于湘东区的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的0号柴油,造成了上百辆柴油车不同程度的损害。
湘东区消协依法受理该案件后,立即赶往现场做好车主的劝解工作,并致电市石油公司要求其做好受损消费者的登记造册工作。
消协会同公安局、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共同调查,经查实,该加油站于2007年5月28日从萍乡市某生物柴油有限公司购进4000公升生物柴油掺入该加油站的0号储油罐中销售。经检测,这些柴油为不合格产品。2007年6月8日,消协召集石油公司代表和消费者代表进行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根据《消法》规定,市石油公司赔偿百余名受损车主人民币50万元。